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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

来源:民法典在线    浏览数:9    发布时间:2024/9/29
《民法典》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让家长与孩子一起“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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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法条解读
监护从本质上,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照顾和辅助制度。法律设立监护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由监护人代为或者协助其进行民事活动,满足被监护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通过监护人的设立,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和照顾,避免其受到他人的侵害;第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第四,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关内容。监护人在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监护职责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根据本条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如下两个原则:
第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无论是未成年人监护或者说成年人监护,都要遵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即是说在监护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措施,使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
第二,尊重除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未成年监护中,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二是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内容,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因和条件(适用情形)、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等,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职责。
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从事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从而被取消其监护资格。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对监护人进行监督。在监护关系设定后,监护人因各种原因已经无法或者未能履行职责,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角度考虑,有必要规定监护撤销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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